第75章 也来谈谈无无某更节:让商业回归商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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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这么讲吧,这个所谓的无无某更节,我只能说只是一个概念,一个竭力打造,但并未形成实际效果和声势的概念。
  我本人是双重身份,既是一名签月网络文学作家,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第七个年头,也是一名从业时间达到第17个年头的网络文学编辑,在网络文学行业里,兼具网络文学作家和网络文学编辑的人,实在不是少数,也是通常情况,我也是其中一员罢了。
  我认识的网络文学作家中,真没听到,有哪一位具备一定区域、甚至省域、整个行业影响力的网络文学作家,响应或者实际执行了这个无无某更节,就算有某更的,也是因为个人的原因,跟响应无无某更节无关。
  无无某更节,其实只能是反应了网络文学作家这个人群,维劝意识和版权意识的觉醒,从这个意义上讲,是值得肯定的,但要说产生了多大影响,我只能说,影响甚微。
  因为,原因也很简单,网络文学行业自产生,到如今过去21年以来,客观的讲,网络文学作家人群,能够签月的,绝对是极少数,在1700多万网络文学作者当中,只有70余万,成为了签月作家,新老更替,每年新成为签月作家的,最多也就几万人。而签月作家,目前稳定在65万上下。因此,除了极少数(可能都不到50人)具备议价资格的顶尖级网络文学作家外,剩下的网络文学作家作者,基本上处于能够签月,可能有稿费拿,就不错了的境地。这一点儿,不管是新人、中坚,还是重点、大神和白金,都是一样的。大神和白金,也未必是那顶尖的50人。因为,年年代有新人出,只闻新人笑,哪见旧人哭。网络文学行业,自然也逃不了这个规律。
  这个道理,其实就跟我们找公作是一样的,能够真正议价议条件的找公作者,也只是找公作者中的极其少数,那1%都不到的人,相对数量很少,绝对数量有一定规模。这导致了,99%以上的绝大多数人,只是找一份工作而已。你不承认,但它就是现实。你死不承认,只能是被现实打脸了,再来承认,这不好看啊,还不如一开始,就脚踏实地,努力向上,这才是实际的选择。
  因此,从2003年网络文学签月制度开始起,由原来的只签电子版权,逐渐的发展到现在的签全版权,也就是签作品全部的著作权财产权。签月时间,也由3年、5年、10年、20年,到永久版权(即作者死后50年)。基本上是三年一个升格,才升到如今的全版权。而至于下一本小说的优先权,也是网络文学网站签月通常的规定,同等条件下,优先签月。
  行业老大的合同,严格来讲,也在这个范围之内,就是全版版签月(签全部的著作权财产权)加永久版权(即作者死后50年)加优先权。网络文学网站,超过一半的网站,其实跟行业老大的合同,没什么本质上的区别,简直就是一模一样。就算是字眼中存在为托和拼请字眼,其实,在《合同发》和《著作权发》的规定下,它仍然是一份著作权全部财产权的永久(即作者死后50年)转让合同。
  网络文学网站普遍签这种合同的原因,其实也很简单。因为,一个网络文学作者,从入门新人,到最终被网站培养为重点、大神,甚至白金,网站不仅要付出可观的稿费,而且,在人力、运营、物力、金钱、时间上,同样需要大量的付出,作者的专心写稿码字,只是其中的一环。而且,一个重点网络文学作家的培养,那可能伴随着至少一百个,甚至更多的作者,没有培养出来,全部扑了,消耗掉了。对网络文学网站来讲,这,就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的损失。
  因此,培养一个重点级、大神级和白金大神级的网络文学作家,对网络文学网站来讲,成本非常高,耗时也往往至少得好几年。不是现在,纵观网络文学21年来,哪有一书封神,一书登天的作家作者,没有,只是,人家的努力过往,没跟你说罢了。没写个七八十来年,想出头,真的很难。
  但这几年来,大家会发现一个共同现象,虽然大家明知道荣誉和金钱,往往不可能随着你成长起来那一刻赚到钱的那一刻,就同时加诸在你之上,往往会滞后几年,甚至更长时间。可这些刚被培养出来的重点、大神和白金,却往往非常不满,总觉得:我都是重点、甚至大神、白金了,月收入几万,甚至几十万了,凭什么你们不捧着我,给我奖,给我荣誉,影视改编我的作品,给我更多的钱。
  当然,成为大神后,继续努力保持,并且本人道德品质没问题,作品质量持续可佳,得到影视改编,得到奖和荣誉,得到更多的钱,那也是顺理成章,未来几年的事情。
  可是,大部分作者,就算是成名的作者,也不愿意等这个几年,也就是说,一种浮躁,其实是普遍存在的。
  如果没有合同的约束,这样的重点、大神和白金出走网站,对网站造成的损失,确实是难以估量的。尤其是对于绝大多数中小网站来讲,可能一位这样级别作家的出走,就带来网站的衰落,甚至倒闭,这种例子,也是屡见不鲜的。
  因此,往往网络文学作家作者跟网站合作,谈感情没问题,但真正的合作,还得落在白纸黑字的冷酷合同上。而且,不谈之前,光从这几年来看,网站大神作家出走,转投别家的事件,简直不要太多了。
  最终的结果是,网络文学网站越发的收仅了合同。其实,这跟艺人出走经纪公司,是一回事儿。如果说,你合同义务完全完成了,出走没问题,但在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之前,这种抱怨,我觉得,意义不大。
  创作和写作,是一种高尚的事情。但签月创作,却是合同约定,鼓励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基本上,高尚而美好,但托离合同约定的高尚和美好,那是为害整个网络文学行业。
  最后,我想强调:第一,合同是签月双方保密的事项,在商议合同的过程中,这个保密,就生效了,任何泄漏合同的行为,都是不妥当的。第二,合同是签署双方的双方选择和谈判的一个过程,觉得合同不合适,在任何签署行为,包括咱们签月创作合同中,都是司空见惯的,合同的签署,也是双方讨价还价的一个过程。第三,签月之前,你尽可能提出自己的条件和要求,但能不能签月,是双方考虑的,不应该存在利用雨论声音倒比的情况,应该让商业回归商业,让创作,回归创作。(作者:董江波,笔名冷得像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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